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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2-11    作者:    来源:【字体:
 

吉州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及桥梁改造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吉州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及桥梁改造工程均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桥梁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及桥梁改造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及桥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以上桥梁。

    第三条 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及桥梁的行业管理和协调组织工作,管理职权由其设立的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实施。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总负责。其中,县道及县道上桥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乡道及乡、村道上桥梁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规划,批准本行政区域内乡道规划;

(二)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三)筹措全区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补助资金,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县道的建设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乡道和村道及桥梁的建设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建设管理工作;

(二)筹措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乡、村道公路及桥梁的建设资金,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桥梁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上报乡、村道及桥梁建设计划,并负责建设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县道、乡、村道建设计划,审核通过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上报的乡、村道建设计划,争取上级补贴政策和计划;

(二)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办法的制订,并不定期指导、抽查农村公路及桥梁工程文明施工、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度管理、交(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工作;

(三)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农村公路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资质实行审核,监督检查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实施,并依法组织验收;

(五)管理、调配区本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收集信息收集、审核与录入的组织及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确保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各地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应当依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和地形、地质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

(一)县道达到三级公路标准,路基宽8米以上,硬化路面宽7米以上;

(二)乡道达到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路基宽6.5米,硬化路面宽5米以上;

(三)村道达到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路基宽6.5米,硬化路面宽4.5米以上;

(四)特殊路段(指只通自然村的道路)路基宽不少于4.5米,硬化路面宽不少于3.5米,并按每隔300米设置错车道,新建桥涵的设计荷载应不低于公路—II级的要求,桥涵与路基同宽;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及桥梁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通自然村及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路面结构要求如下:

    县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2厘米;基层应采用不低于18厘米的水泥稳定碎石、水泥稳定砂砾或其它类型的粒料类基层;底基层类型应根据当地材料状况合理选用,如级配碎石、未筛分碎石等,厚度通过计算确定。

    乡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少于20厘米;基层应选用不低于15厘米水泥稳定砂砾基层,底基层应选用不低于15厘米的粒料类底基层或其它相应标准结构形式。

    村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少于18厘米;基层应选用厚度最低不少于15厘米的水泥稳定砂砾基层,底基层应选用不低于15厘米的粒料类底基层或其它相应标准结构形式。

第十五条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新改建桥梁一般应与路基同宽。中型及以上桥梁设计时应考虑路线升级改造、遵循建设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尤其是过村路段的排水设施,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国有农、林场通乡镇级别的建设项目、县乡道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农村客运网络化所需的连通工程、农村公路新建独立大桥以上桥梁工程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单独编制,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须经技术评审,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报请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文件附评审报告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报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的工程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拨付国家、省和市补助计划。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批复部门进行审批;涉及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原批复部门审批,并报计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招投标: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项目清单招标单价应由区财审办评审或控制在由财审办出具的农村公路工程主要清单项目招标最高单价范围内。其中,县道、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招标前建设单位须向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安排;招标过程中,应有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现场监督;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向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备案存档。

     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投资总额在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可由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开标。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开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统一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开标。选定的施工单位须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过程中,应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现场监督;招标工作完成任务后,建设单位须向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备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 所选择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需具有相应资质且有良好的信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诺的进场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等必须满足施工和监理要求。施工资格、设计资格、监理资格均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村道、桥梁及安保工程,在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监督申请,向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三条 县道、乡道、村道、桥梁及安保工程项目新改建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检、专业抽检、法人管理、社会监理、设计监控、群众参与”的“八位一体”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进场人员、设备、仪器等,按合同要求严格把关。

    第二十五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所要认真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全区辖区内县道、乡道、村道、 桥梁、安保工程新改建工程及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驻地监理的义务及职责。进场监理人员及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测量、实验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进度和安全进行现场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实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实验室,设立工地实验室的母体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三金制度:建设项目资本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建设项目资本金按5万元/公里计算,由各项目法人在申报项目计划的同时,向所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缴纳项目资本金。

项目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缴纳工程支付保证金,工程支付保证金按4.5米及以上宽8/公里计算,3.5米宽6/公里计算,建设项目资本金可转为工程支付保证金,剩余部分在项目开工后15天内上缴至乡镇公路建设资金专户。

履约保证金由中标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向所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缴纳中标价的10%(或按招标文件规定)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如期实施完成并交工验收后,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农村公路新建及改造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管理及拨付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农村公路规划制订年度计划,逐级上报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落实专项补贴,并按上级批准实施计划、筹集资金、组织项目实施,不足部分分别由区、乡(镇)、村自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为主、社会筹集和受益群众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资筹资、捐款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并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征得农民同意。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

(一)县道升级改造工程中采用三级公路及以上标准建设的新建或改建公路等建设项目,按50/公里给予补助;

(二)农村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中采用四级公路及以上标准建设的新建公路以及路面拓宽、路面改造等建设项目,按30/公里给予补助;

(三)国有农、林场行政村级居民点及少数民族村组建设项目,按15/公里给予补助;

(四)通自然村公路4.5米宽水泥混凝土路面按18/公里,3.5米宽水泥混凝土路面按10/公里给予补助;

(五)列入省危桥库的29座危桥,所在乡镇负责征地拆迁,区财政按照总造价(含设计及监理费用)全额进行补助。其他公路项目线上新建桥梁和危桥改造项目,区财政按工程总造价(含设计及监理费用)三分之二进行补助。

    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市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地方政府承诺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与国家及省补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工程进度和有关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拨付。

    县道、乡道、村道及桥梁项目,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向建设单位拨付补助资金,项目确定并完成项目资金预算后,预拨30%补助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完工,再拨付50%补助资金,剩余20%补助资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1年)满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凭验收报告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拨付。

     第三十六条 统一农村公路桥梁工程款支付方式:

承包人完成面层50% (或桥梁完成下部构造)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的42天之内,支付工程合同价的30%;完成面层100%(或桥梁完成上部构造)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的42天之内,再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5%;路肩、绿化、标志、标线完成(或桥梁完成人行道、栏杆等附属设施)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的42天之内支付工程合同价的15%;交工验收并决算审计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的42天之内,支付至审计后总造价的80%,保修期(自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一年期满,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的42天之内,支付至审计后总造价的90%。保修期两年期满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余款。

     第三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在工程建设期间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交、竣工验收之前应及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结束后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及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道及桥梁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次组织验收。

县道、乡道及桥梁新改建项目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项目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要求完工,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性抽检。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单位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长久安全畅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审计

    第四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区监察局、区检察院每年要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

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4、有无将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等问题,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

5、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拨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实行计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管理;

7、工程是否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第四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减少或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并减少或取消该乡(镇)的项目计划或投资规模: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

2、建设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

6、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7、超概预算的。

    第四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技术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吉州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办法》(吉区府发[2006]11号)、《吉州区农村公路建设补充规定》(吉区府办字[2008]40号)、《关于吉州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实施意见》(吉区府办发[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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