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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执法权目录
发布时间:2014-08-25    作者:    来源:【字体: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下放决定

备注

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8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9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五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拒绝接受取水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1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擅自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畜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工程,影响防洪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护堤林除外)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22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设施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30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其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线、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3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或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开发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36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37

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水闸、排水渠系等水工程及设施和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38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39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40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41

在水库与大坝管理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造成水土流失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42

在水库与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43

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44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45

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46

运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47

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48

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49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同上

同上

同上

 

50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51

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52

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53

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54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55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56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57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58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59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60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61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62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63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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